2006年11月10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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姐夫开小舅子的车进货属于营运吗?
运管处罚在法庭上有得一评
通讯员 鹿法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

  本报讯  姐夫开小舅子的私家车为自己的食品店进货,不料小舅子被运管部门以非法营运为由处以罚款3万元。此事引起了争议,被处罚的车主陈某起诉运管部门,认为这不属于营运。日前,温州鹿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。
  原告陈某诉称,他与姐夫王某在瓯海区合伙开了一家副食品店。9月14日,姐夫王某开着一辆七座面包车前往农贸市场进货,返回途中被市运管处执法人员拦下检查。执法人员以车辆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、擅自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为由,对车主陈某处以3万元罚款。
  陈某认为,根据《道路货物运输和站场管理规定》的规定,所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,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、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,而他姐夫王某开车是为自己店里进货,不属营运行为。
  在审理中,运管部门辩称,原告称与王某共同经营副食品店,但营业执照上只有王某一人名字,属于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。而运货车的实际车主是原告陈某,所以陈某是在提供货物运输活动。陈某的车属私家车,却没有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,擅自从事货物运输,因此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是有依据的。
  鹿城法院尚未对此案作出判决。